公司因搬遷原因離職可以賠償嗎?



市內或近距離搬遷的,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不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應當服從安排到新地址上班遷到外地,或遠距離搬遷、確對員工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