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搬遷賠償標準,水庫移民補償明細

導讀:
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
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如下:當地的人民政府因為需要建水庫而征收土地的,需要補償被征收土地上栽種有經濟作物的青苗費用和一些地面上的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其他的各種補償;貨幣補償。
修水庫征地補償: (一)征地補償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 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民安置費標準 由前期標準第人1萬元提高到3萬元;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用于安置移民,人均不足3萬元的,由市政府補到3萬元。
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 民安置,由所在縣政府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 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按照 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法律依據: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關于水庫移民補償
如果是移民的話,首先要有戶口在水庫建設征地范圍即征地紅線內,并在紅線內擁有房屋等財產,這樣就可以確定移民資格。一旦被確定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庫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庫工程是大中型水庫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煤人,補助20年的后扶資金,小型水庫沒有該項資金。但該項資金不一定是直補到人,也可以采用項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機耕路等。移民將獲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產資料,并根據安置政策獲得安置土地,原有房屋將根據評估金額直接發放補償資金;由移民個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蓋房,也可要求項目業主代為蓋房。其他一切在紅線范圍內的個人資產都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
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