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介紹:離婚原因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影響

導讀:
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考慮分析的因素之一,也是判斷夫妻雙方導致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觀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要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過錯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那么小編介紹:離婚原因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考慮分析的因素之一,也是判斷夫妻雙方導致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觀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要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過錯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關于小編介紹:離婚原因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考慮分析的因素之一,也是判斷夫妻雙方導致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觀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要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過錯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本案中,原告起訴離婚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被告與同村一婦女同居,并生育一女,被告近幾年不盡家庭義務。原告認為被告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于被告方有過錯,但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原告方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但經過質證,證人所證事實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的主張和待證事實,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觀點,所以,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審理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共同房產的范圍問題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而且將終止夫妻之間原來的財產共有關系,因而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我國,法定財產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不是一方個人財產或者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一方財產的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