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認定借款是用于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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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夫妻一方借債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話,那么該債務就會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就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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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民間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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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筆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孫某否認該款用于共同生活,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兩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系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所負,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王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另本案還存在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的債務性質,在王某(舉債人)拒不到庭,孫某否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債權人)不能舉證該借款已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的情況下,認定為王某(舉債人)的個人債務較為妥當。那么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借款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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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律師的上訴代理意見主要如下: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該債務屬于被上訴人陳某的個人債務,明顯事實認定不清,張某經營的公司在2014年經營困難,兩被上訴人的家庭經濟壓力變大,加上兩被上訴人準備開珠寶公司,于是向上訴人提出借款,涉案的兩筆借款明顯是用于兩被上訴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轉、共同生產經營周轉的,理由如下:一、被上訴人張某成立的兩家公司受樓市調控政策影響業績慘淡,2015年初出現資金周轉困難,加上 ...,法院判決法院審查證據材料后認定,該筆債務確實存在,但雙方對該借款的性質各執一詞,小劉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應對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舉證證明,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且小張對該筆債務并不認可,故該債務應為小劉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負責償還。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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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怎么認定婚內借款的法律效力我們可以得知婚內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于其如何認定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需要認定借款的真實發生,如果沒有發生借款這一行為,則認定不了!婚內借款的效力應予肯定一、婚內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不違背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么怎么認定婚內借款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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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的方式必須為書面,比如可以通過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該筆債務的方式來確認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因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不予支持。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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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認定(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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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丈夫借款,離婚后如何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丈夫借款,離婚時需要償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而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活動是建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那么婚內夫妻之間借款也是認定為有效的。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丈夫借款,離婚后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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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下列情況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5、借款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這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法律主觀:下列借款合同無效 : 借貸進行非法活動簽訂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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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其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本次借款行為中,你借款時隱瞞了了事實,只是向出借人說借款用途是做生意需資金周轉,出借人并不知道你是借款賭博,不屬于違法借貸行為,故你們借貸關系屬合法的。借款用于賭博一般情況下可以收集:1、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2、電腦硬盤的數據;3、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4、銀行轉賬明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那么借款用于賭博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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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夏某本人亦陳述本案借款系劉某在賭場出借,劉某借款給其用于賭博。結合以上事實,能夠認定出借人劉某明知借款人夏某借款用于賭博而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其借貸關系法律不予保護。判決駁回劉某對夏某、邢某的訴訟請求。那么夫妻一方借款的錢一方用于賭博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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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的規定,雖然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和《抵押擔保聲明書》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簽字并非其本人親筆簽名,并要求筆跡鑒定,但涉案借款是用于購買商品房,并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商品房屬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開支,即使王某某認為合同和聲明書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亦可認定屬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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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那么怎樣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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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是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踐中以下幾種債務法院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婚前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比如車子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另外對以下幾種債務即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2、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又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那么法院是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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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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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眲⒛?、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