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清算法依據



個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據如下:1、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