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債務不清怎么清算

導讀:
合伙公司在現實中是廣泛存在的,此種公司形式相較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更為靈活,工作流程也較為簡單,以便達到迅速決策的目的,那么,合伙公司債務不清怎么清算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伙公司債務不清怎么清算
合伙公司債務不清時,清算人可以由全體合伙人組成,也可以經過半數合伙人同意進行指定,清算人確定后的10日內應通知債權人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對公司債務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合伙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