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占合伙財產,如何追回方案

導讀:
法院判決案件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四人合伙關系尚未進行清算終止,合伙人之一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財產,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裁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該案符合欠款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最終判決張某、張某妻子返還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項,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四人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四人因合伙事務發生異議,合伙人之一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資產280萬元。
2021年7月,一直想自己創業的王某和朋友張某開始籌劃經營自己的公司。王某有大量的合作渠道和貨物渠道,張某善于公司管理,張某妻子懂財務。經過長時間的準備,王某和張某合伙經營的公司終于順利營業了!
張某妻子也順理成章地成了合伙公司的財務總監,負責管理公司財務。開始的幾個月很順利,公司也很快產生了盈利,陸陸續續的貨款開始收回,公司也順利地運轉起來!然而,到了年底分紅的時候,王某發現客戶支付的貨款均未到公司賬上,仍然由張某和負責公司財務的張某妻子占有,王某開始向張某和張某妻子索要貨款,但是二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公司。合伙經營公司為什么張某獨自侵占了所有貨款?這筆貨款能否追回?
王某帶著氣憤和不滿想要將張某和張某妻子告上法庭,接案后,天用律所承辦律師仔細查閱卷宗,和當事人王某了解案情后,根據當事人王某和張某、張某妻子的關系,最終確定該案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最佳。
但是立案后,法院告知該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讓當事人前往公安機關自行立案,但公安機關又說不屬于受案范圍告知繼續走民事訴訟。天用律師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溝通,最終以不當得利順利立案!
庭審中,張某和張某妻子雖認可留存貨款的金額,卻不承認需要返還。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案符合欠款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最終判決張某、張某妻子返還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項!
律師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使案件無法順利立案,這時需要承辦律師與法院進行深入細致地溝通,不能輕言放棄!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合伙人侵吞合伙財產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上述單位所有的各種財物,包括有形物、無形物、已在單位控制之中的財物與應歸單位收入的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伙關系終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財產?
當下,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經濟糾紛與日俱增。那么,在合伙關系終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財產?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共同簽訂出資協議,協議約定由肖某個人注冊成立某某有限公司進行商貿經營,公司運營期間,肖某每年均向其他3位合伙人馬某、張某、李某按比例對公司收益進行分紅。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四人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四人因合伙事務發生異議,合伙人之一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資產280萬元。
法院判決
案件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四人合伙關系尚未進行清算終止,合伙人之一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財產,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裁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說理
河南共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清勝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法院依法裁決正確無誤。
本案中,2021年3月,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共同簽訂出資協議,屬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的合伙行為。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馬某、張某、李某四人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四個合伙人既沒有對合伙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給予清算,合伙關系更沒有終止,合伙人之一馬某提出財產分割要求,不僅損害其他合伙人的權益,而且損害了合伙關系期間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