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要求返還投資款,法院:未經清算不予支持!

導讀:
“親兄弟明算賬”是生意人應該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尤其是合伙經營等關系中,簽訂完備的手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有必要。
“親兄弟明算賬”,這句話用在生意場上再合適不過了。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在創業時會選擇和自己親密的伙伴合作,如親戚、朋友、同學等熟人。本以為熟人好辦事,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更容易實現互利共贏。
然而,熟人之間因合伙經營產生的糾紛卻也不在少數,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0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以及另外三名案外人簽訂《某月子會所合作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經營月子會所,原告出資25萬元。后雙方因糾紛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及與他人之間的合作協議。
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投資款25萬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合伙投資款均由另一名合伙人管控支配,在經營過程中,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合伙人均參與會所的管理事務,并且五個合伙人中,除被告外,其他四個合伙人均有特殊關系(親屬)。會所關門后,賬目混亂,且經營過程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原、被告及與其他人之間的合伙合同雖已解除,但合伙人之間并未就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及資產進行散伙清算。因此,在雙方未進行散伙清算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投資款25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親兄弟明算賬”是生意人應該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尤其是合伙經營等關系中,簽訂完備的手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有必要。
平時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憑證也要保存好,這也是避免糾紛、維系合伙經營正常運轉的保障。生意想要做得長久,一定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