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糾紛案例,合伙企業清算糾紛

導讀: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經清算的合伙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個人合伙未經清算,當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合伙財產狀況,不能主張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二條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個人合伙未經清算能否直接起訴
個人合伙未經清算能直接起訴。因為相關規定個人合伙未經清算屬于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起訴需要:
1、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關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結束后合伙人拒絕清算
法律分析: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不配合清算怎么起訴
向人民法院起訴。當合伙人拒絕清算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指定清算組申請書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案由:公司清算糾紛請求事項:XX在《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后逾期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利益,特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特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個人合伙未經清算能否直接起訴?
個人合伙未經清算能直接起訴。因為相關規定個人合伙未經清算屬于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起訴需要:
1、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關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未經清算可以起訴嗎
針對合伙未經清算是否可以起訴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伙未經清算,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財產,而且主張在合伙未清算、賬目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分配盈余、結算虧損就缺乏相應依據。但未對個人合伙的終止結算義務加以規定,合伙清算也非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合伙協議未經清算不影響原告的訴權。
實踐中,也常常是因為合伙協議清算陷入僵局,合伙人不得已才選擇訴訟救濟方式的。同時,對合伙協議賬目不清,清算陷入僵局的情況下,一味要求當事人進行審計或會計核算理清賬目,如賬目無法理清則適用舉證規則駁回原告起訴的現實做法也有悖合伙協議糾紛這一訴訟案由設立的初衷。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采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規定,對賬目清楚的部分,比如合伙人的出資、購置的固定財產、機器設備等的折價收益,均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先行確定該部分合伙財產的清算分割問題。
對其他存在爭議的賬目上,則盡量在先行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盡量核實證據、減少糾紛,同時利用合伙當事人主體間的信任基礎,通過調解工作,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合伙合同方面的糾紛,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處理,同時在開庭審理的過程當中是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并且對于證據材料來做出一定的審查,最終才能夠完成審判的工作。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的。
一、一起的合伙合伙協議怎么寫
合伙協議
姓名:,男/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伙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
(一)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名:
簽約時間: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