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問一下 破產重整債權清償比例一般不會高于20% 那會是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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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還款順序的法律規定: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3、債務還款順序的法律規定: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3、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民法典規定的清償順序1、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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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當一個債務既涉及共益債權又涉及抵押債權時,清償順序是如何確定的呢,下面是一般情況下的清償順序說明:1、共益債權:共益債權是指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享有權益的情況,只有在抵押資產的變賣所得無法完全清償抵押債務后,才會將剩余財產用于平均清償共益債權,共益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在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共益債權和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可能會有所不同,抵押債權的優勢在于有一定的擔保措施,減少了貸款方的風險,因此在清償順序中通常享有優先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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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主要的清償順序依次為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及稅費、普通債權等,除此以外也有優先債權,超級優先債權,劣后債權等。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管理人會依據各種司法解釋依法就您的債權金額、性質和清償順位作出相應的調整,債權清償順位將由管理人依法來進行認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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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清償是指企業破產重整后,債務人按照破產重整方案的規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2. 債權債務協商: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以達成一致的意見,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應該積極協商,以達成最佳的債務處理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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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這意味著,總有大量的債權人無法獲得特殊的保障,普通債權人也因此成為債權人中規模最大的一個群體。法院在強制批準重整計劃時,雖然立法也要求重整方案應該確保普通債權人的清償額不低于清算程序的所得,但如果重整失敗,這將是一個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而強制批準制度卻早已將普通債權人拖入到風險之中。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風險來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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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很多人一聽到這個詞便避如瘟神,眾多債權人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債權清償率,公司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時,債權人能依法根據清償順序拿回屬于自己的錢。那么,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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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的職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確認申報債權、通過債務重整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職權。具體請查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那么債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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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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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應當制定重組計劃,明確債務清償方式、債權人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和經營計劃等內容,經過債權人會議和法院審查后,方可執行,公司應當制定重組計劃,明確債務清償方式、債權人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和經營計劃等內容,經過債權人會議和法院審查后,方可執行,公司應當制定重組計劃,明確債務清償方式、債權人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和經營計劃等內容,經過債權人會議和法院審查后,方可執行,公司應當制定重組計劃,明確債務清償方式、債權人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和經營計劃等內容,經過債權人會議和法院審查后,方可執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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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體商人能否要求公司清償債權個體商人作為債權人,是有權要求企業清償到期債務的,如果企業不償還到期債務的,個體商人可以起訴企業。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此時在經過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以應收的賬款抵消債務。公司對外債權能給公司帶來一定資產利益,也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個體商人能否要求公司清償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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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2.對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重組成功,可以避免破產清算造成的債務償還比例過低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最壞結果的產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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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清償順序的具體實施方法在實施過程中,債務人應及時與各個債權人進行溝通,了解債權人的債權情況和權益要求,其次是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每個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和債務清償順序,多個債權人債務清償順序當債務人面臨多個債權人時,債務清償的順序通常由法律規定,這種規定可能會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 擔保的存在:如果債務人對某些債務提供了擔保,那么這些債權人通常會優先得到償還,債務清償順序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各個債權人按照一定的次序依次獲得償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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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的時候是需要走相應的破產程序,破產后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后,該公司就不存在了。那么,破產重整優先債權包括哪些?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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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制度將投資者的風險部分轉嫁給債權人,而普通債權人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還有重整制度本身的構造限制債權人的權利與自由。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為了配合重整目標的實現,重整程序在諸多制度中限制了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社會利益的優先性:第一,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不限于債權人。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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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那么企業重整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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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到賬! 法院一錘定音: ? 366萬+工程款追回 ? 91萬違規扣費返還 ?? 利息全額支持 + 發包方連帶清償 天用律師團隊抽絲剝繭,用鐵證擊穿層層抗辯,讓轉包套路無處遁形! 建設工程領域深耕多年,我們讓紙上權益變成真金白銀!
【五年沉浮,正義終至】 曾經因故身陷囹圄,五年水產生意擱淺。 親侄趁勢收其債權,連金飾也據為己有。 出獄后百般抵賴,矢口否認。 幸而天理昭昭,法律明鑒—— 法院一錘定音:必須全部返還! 感謝所有信任與支持,公道雖遲必到。
??股東出資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貨幣出資簡單直接,把錢投進公司一目了然。非貨幣出資,像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也可行,但這些得經專業評估作價,確保價值真實,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專利技術出資,就需專業評估確定價值。 按公司章程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的重要義務。若股東沒按時足額繳納,不僅要向公司補齊,還得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沒履行或沒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可見,股東出資絕非小事。一旦違規,對內要向其他股東負責,對外可能要為公司債務“買單”。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與我們溝通交流~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