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整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企業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那么企業重整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關于企業重整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
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里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這里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后者一般被認為屬于債務清償法的范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于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獲得復興的機會。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應當看到在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標之間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復興。正如美國學者安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商事企業的復興。這種企業在正常情況為債務人即公司、合伙、個人或者其他有資格依破產法申請救濟的實體所擁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決困境實體所面臨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1)為了使陷于困境的債務人在經濟上康復應當采取何種財務決定和行動
(2)為使這種復興對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失公平應當在債權人與股東之間達成何種權利的調整
(3)如果企業復蘇無望因而不能繼續營運則債務人資產的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才能使之有條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關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財產恢復。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的過程。
企業重整機關
在法院裁定進行重整后其原有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的職權均應予停止。重整的機關有重整人、關系人會議和重整監督人。它們都是法定必備機關。
1、重整人
重整人是執行重整業務并執行公司業務、代表公司的機關。重整人原則上由董事擔任但法院也可依職權選任。
2、關系人會議
關系人會議是關系人的意思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并表決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計劃。關系人會議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
3、重整監督人
重整監督人的任務是監督重整人執行任務并主持關系人會議。重整監督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
企業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計劃重整人提出重整計劃建議經關系人會議通過后成立經法院認可后生效。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變更全部或部分股東或債權人的權利。例如對于股東可以減少其股份對普通債權人可以減少其債權額或延長清償期對于擔保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擔保權。在變更權利時應貫徹等差原則和平等原則。以股東、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為變更權利的前后順序人在同一順序人之間按同一比例減少同一性質的權利。
2)變動公司營業范圍、財產、管理機構、職工、章程等。
3)與其他公司合并或請求其他公司援助等。如果重整計劃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協定遭到關系人會議否決或關系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法院不予認可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2、重整人執行重整計劃重整計劃由重整人執行。如果重整計劃在執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對公司所負的債務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使得重整計劃事實上無從執行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后的董事、監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后的董事、監事。
4、董事、監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報請裁定重整后的董事、監事就任后應即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經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結束公司恢復正常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