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拆遷流程



一、規劃:
1、申請: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城中村改造項目申請。
2、立項: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預條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發改委下達項目立項批復。
3、審批:城中村改造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規委會審定。
二、土地收儲:
1、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
2、涉及集體土地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各區政府辦理土地征收申報手續。
3、城中村改造范圍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應當就近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
三、拆遷:
1、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對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房屋、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制訂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實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審計局、國土局、房地產局、規劃局、公安局、監察局等部門予以復核確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