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房地產轉移登記注意事項



受饋贈不動產轉移登記所需的辦理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單方)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后退還
3.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1)單位提交授權委托書(單位);
(2)個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個人)原件.
4.不動產權屬證書(提供以下之一):
(1)不動產權證書;
(2)不動產轉移登記聯系單;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分割轉讓證,或者土地分攤轉讓一覽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或者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記證明)原件
5.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6.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書,或者確認遺贈扶養協議有效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7.受贈人享受拆遷稅收減免政策的提交:
(1)受贈人的拆遷協議;
(2)受贈人的拆遷存款證實書(拆遷專項存折)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并加蓋稅收抵扣章。
8.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流程:
第一步前往就近的辦理大廳申請;
第二步辦理大廳收到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工作人員進行權籍調查;
第四步登記中心進行審核;
第五步登記進不動產登記簿;
第六步核發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