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轉移財產 離婚后仍須分割

導讀:
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發現,仍須公平分割。日前,萍鄉安源區人民法院順利促成原告胡某與被告古某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古某補償原告婚姻存續期間應分配財產40萬元。2008年7月,古某虛構虧損事實,將其名下所有的15%股權轉讓給其弟古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8月14日,因其弟古某某與其妻子離婚,對受讓的股權進行說明時,胡某才知道古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法院受理后,在開庭前多次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最終順利促使雙方達成前述和解協議。那么離婚前轉移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發現,仍須公平分割。日前,萍鄉安源區人民法院順利促成原告胡某與被告古某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古某補償原告婚姻存續期間應分配財產40萬元。2008年7月,古某虛構虧損事實,將其名下所有的15%股權轉讓給其弟古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8月14日,因其弟古某某與其妻子離婚,對受讓的股權進行說明時,胡某才知道古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法院受理后,在開庭前多次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最終順利促使雙方達成前述和解協議。關于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發現,仍須公平分割。日前,萍鄉安源區人民法院順利促成原告胡某與被告古某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古某補償原告婚姻存續期間應分配財產40萬元。
原來,被告古某與原告胡某于1983年登記結婚。2005年古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江西某汽車有限公司,享有該公司15%股權。2008年7月,古某虛構虧損事實,將其名下所有的15%股權轉讓給其弟古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8月14日,因其弟古某某與其妻子離婚,對受讓的股權進行說明時,胡某才知道古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法院受理后,在開庭前多次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最終順利促使雙方達成前述和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