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的具體認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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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那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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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重大立功的認定情形有:(一)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二)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四)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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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假離婚買二套房都變丈夫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那么假離婚買二套房都變丈夫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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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四川省違法轉包認定情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轉包分包認定管理辦法1、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違法轉包的七種情形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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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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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8種情形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8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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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一、分居滿一年是否可以認定感情破裂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居滿一年并不能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是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會準許離婚,因此,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倆感情出現問題,因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時必須是連續的并已滿兩年夫妻倆分居滿兩年的時間計算,是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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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認定工傷的情形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因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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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追尾事故責任認定的情形有哪些()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那么追尾事故責任認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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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那么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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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特有財產是指專屬于配偶一方個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相匹配的制度。這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內容,其意義在于: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愿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有利于保護個人財產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特有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后均歸原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即使離婚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應專屬于夫妻個人所有,不能成為共同財產。那么婚內獲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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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條、第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那么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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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高利轉貸的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2.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高利轉貸的認定及適用情形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王某的高利轉貸行為雖然沒有達到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但是其行為違反了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規定,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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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故意犯罪的;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因為以下情況而導致的身體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這屬于違法行為;2、醉酒導致傷亡的。職工因醉酒而傷亡,也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不得認定為工傷;3、自殘或者自殺的,這是勞動者主觀故意。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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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反面來看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不多,一般都是因為違法犯罪或者自傷自殘。同時小編也提醒各位,工傷認定時一定要注意哪些情形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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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哪種情形錄音證據副本視為原件 實踐中對于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原件的電子復本,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考察: (1)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2)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電子復本;(3)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異議的電子復本;(4)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的電子復本;(5)附加了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電子復本;(6)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的電子復本。 針對錄音證據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更為常見,下面的這兩則案例,即是錄音副本因經公證機關公證而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情形。
什么情況下會被“終身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終生禁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 二、是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況下,同等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實施了逃逸行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而對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對逃逸人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的處罰。 而我們常見的駕駛人被處以“終身禁駕”處罰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談和解?您是屬于“適合和解的7種情形”嗎?和解多少錢最合適?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講堂現場為您預估傷殘,定時專屬和解方案,讓您少走彎路、快拿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