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財產規定合同公證中會存在哪些錯誤?

導讀: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那么夫婦財產規定合同公證中會存在哪些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關于夫婦財產規定合同公證中會存在哪些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婚前房產,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筆者認為,對于一般的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再婚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繼承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