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現在離婚房子是夫婦共有財產嗎?可以劃分嗎

導讀:
北京網友問:我是女方,男方在婚前已經有了一套房子,結婚3年了,現在準備辦理離婚了,不知道他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可以分割嗎。那么結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現在離婚房子是夫婦共有財產嗎?可以劃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網友問:我是女方,男方在婚前已經有了一套房子,結婚3年了,現在準備辦理離婚了,不知道他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可以分割嗎。關于結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現在離婚房子是夫婦共有財產嗎?可以劃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網友問:我是女方,男方在婚前已經有了一套房子,結婚3年了,現在準備辦理離婚了,不知道他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可以分割嗎。
北京律師解答:結婚前男方買的房子,當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過一百年也是婚前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原來婚姻法有八年變為共同財產的說法,但已經修改了.
當然,如果結婚后夫妻去做財產公證算共同財產在法律上生效的。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我國夫妻財產立法方面前進了一大步,為了更有效地執行貫徹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兩個司法解釋,針對我國夫妻財產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和完善,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充實了薄弱環節。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學界定,補充了夫妻婚后個人財產制,同時對約定財產制也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就實際內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并規定了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財產制的補充,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增加的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