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共有財產劃分離婚案

導讀:
蔡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告:蔡某某,女。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依法準許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育費用。原告主張有28萬元的投資款屬共同財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蔡某某離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訴,6月20日,蔡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財產的范圍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停職后用家庭資產28萬元投資開辦企業或入股,其經營期間有債權11200元,以上應予分割。那么夫婦共有財產劃分離婚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告:蔡某某,女。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依法準許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育費用。原告主張有28萬元的投資款屬共同財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蔡某某離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訴,6月20日,蔡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財產的范圍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停職后用家庭資產28萬元投資開辦企業或入股,其經營期間有債權11200元,以上應予分割。關于夫婦共有財產劃分離婚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案情】
原告:蔡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蔡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相識后結婚,婚后育一子,現年13歲。婚后不久,被告的封建思想和大男子主義逐漸暴露出來,在家從不做家務,不管孩子,十幾年來沒洗過一次衣服,沒刷過一次碗,稍不如意就對原告破口大罵或拳打腳踢,原告曾于1996年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在朋友和家人的勸說下就原諒了他。2000年8月,被告停職經商,把家庭所有積蓄投入生意中。被告經營期間,并未交給過家里任何的生活費用。家庭支出全靠原告一個人的收入。原告因長期勞累,患頸椎、腰椎突出等病,嚴重時下肢疼痛、麻木,行動受限,于2002年下崗治病,在原告治病期間,被告不但沒有對原告在生活上予以照顧,反而視原告為累贅,不管不問,不拿錢,還侮辱原告沒病裝病。2004年2月26日,被告起訴要求與原告離婚。2004年5月下旬,不知什么原因,被告申請撤訴。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依法準許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育費用。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原告主張有28萬元的投資款屬共同財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要求撫養孩子的想法是不現實的,因原告身體有病,無能力照顧孩子,孩子隨被告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被告無論從經濟條件還是身體條件比原告更有優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識后結婚,1992年5月9日,婚生一子,現在上中學?;楹笠螂p方性格脾氣不投,經常發生口角,感情日漸淡薄,1996年雙方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被告動手打了原告,原告為此起訴于本院要求離婚,后經調解和好。被告原系某小學教師,2000年8月停職經商,因其忙于生意,對家庭照顧較少,原告患有腰椎、頸椎突出等疾病,致使原、被告雙方的矛盾越來越深。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蔡某某離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訴,6月20日,蔡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原告起訴時曾要求孩子隨其生活,后認為自己身體不好,確實無能力照顧和撫養子女,要求由被告撫養,被告亦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相應的撫育費用。原告現已下崗,無其它收入。被告辭職后,現在上海工作,其工作收入情況不詳。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財產的范圍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停職后用家庭資產28萬元投資開辦企業或入股,其經營期間有債權11200元,以上應予分割。原告自1999年始即患有腰椎、頸椎突出等疾病,醫藥費13000多元均由原告自己支付,被告應當負擔1/2。原告提交的證據有:(一)被告在某某市某某區科委注冊成立某某市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的審批文件及技術貿易許可證審批表及區科委撥款3萬元科研經費的單據,用來證明9萬元投資款系家庭出資。(二)某某市科峰助劑廠的工商登記材料、驗資報告及申請注銷登記的注冊書,用來證明某某市科峰助劑廠系由李某某出資15萬元開辦的私營企業及2003年6月18日申請注銷稅務登記、2004年3月注銷企業的情況。(三)被告李某某與李、肖、沈等三人簽訂的組建上海易路工貿有限公司投資股份協議(時間是2003年3月1日)及上海易路工貿有限公司的產品價格宣傳廣告(時間是2003年3月16日),用來證明被告在上海易路工貿有限公司投資4萬元的情況。(四)2004年6月29日給某水洗廠的收貨單,證明有11200元的債權未收回。(五)蔡某某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醫療費單據1宗,證明原告有病及治療花費13000元的情況。庭審中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及科峰助劑廠的注冊資金都是借的,注冊完后就還上了??品甯咝虏牧涎芯克宰院缶蜎]有開展過經營活動。科峰助劑廠于2003年6月份就已不經營了,注銷后該廠無任何利潤。上海易路工貿有限公司的投資協議,雖是被告所簽訂,但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故不存在4萬元投資款的問題。對證據(五),被告認為,原告確實患有腰椎、頸椎等病,但醫療費用是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支付的,單據雖在原告手中,但不能證明是原告個人支付的,對證據(四)被告否認,但在(2004)某民初字第297號卷宗中,李某某承認有11200元的債權,債務人系某水洗廠。經庭審質證后,法院認定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應認定為有效證據。
原告現居住某小學宿舍樓3-506號住宅,系原、被告集資45000元取得的,現尚未取得該房的所有權,該房建筑面積87M2。
雙方所說的債務問題均無有效證據證實。
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有:冰箱、彩電、摩托車各1臺,家具及生活用品一宗。
【審判】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結婚多年,但因性格脾氣不投及認識問題、處理問題等方面的差異,導致雙方經常發生糾紛,自1996年至今雙方曾多次來法院要求離婚,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應認定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應予以準許;關于子女撫育問題,原、被告已達成共識,離婚后婚生子隨被告生活,原告應支付一定的撫育費用??紤]到原告下崗及身體有病等因素,并結合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告可每月支付子女撫育費80元。雙方現居住的某小學宿舍3-506號住房,尚未取得該房的所有權,雙方就房屋歸屬問題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確定該房由原告居住。如當事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后,就房屋所有權歸屬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單獨就房屋所有權問題另行向法院起訴。根據采信的證據可認定科峰助劑廠、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均系被告投資開辦的私營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兩個企業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被告投資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現無證據證明這兩個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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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案情】
原告:蔡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