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男方父母給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結婚時男方父母給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結婚時男方父母給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婚時男方父母給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后由一方父母購房的房屋應該社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1、有約從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么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
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