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寫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嗎

導讀: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那么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寫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關于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寫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