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家事暴力及法律責任

導讀: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婦女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婦女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家事暴力及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婦女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婦女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關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家事暴力及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及法律責任
我國首次出現“家庭暴力”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該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這一規定看來,我國法律上對家庭暴力采取了嚴格界定,認可的主要是行為人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身體及精神暴力,對于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冷暴力等更為隱秘的行為暫時還沒有認定。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分別介紹:
一,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受害發婦女還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二、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婦女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婦女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