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法定界定范圍是什么?

導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本條是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和規定。家庭暴力和虐待雖然在行為主體、客體、主體過錯、外在表現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處,但從《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那么家事暴力法定界定范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本條是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和規定。家庭暴力和虐待雖然在行為主體、客體、主體過錯、外在表現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處,但從《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關于家事暴力法定界定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現為:
(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
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為女性配偶、兒童和老人。
(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
(3)侵害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
(4)主觀上的故意性。
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5)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回家、不給治病等。
從動態的運行表現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征有:
(1)手段的多樣性;
(2)行為的隱蔽性;
(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
(4)原因的復雜性;
(5)外界介入的困難性;
(6)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本條是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和規定。該條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實施主體范圍、一般表現形式、行為構成等方面對家庭暴力概念進行解釋,同時,也對家庭暴力與虐待做了區別性的規定。
家庭暴力和虐待雖然在行為主體、客體、主體過錯、外在表現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處,但從《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看,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為應是兩類不同的行為。從現有法律規定看,可以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發性和間斷性的,只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構成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