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家事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

導讀:
聯合國家庭暴力立法模式介紹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起因及后果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拉迪卡·庫馬拉斯韋女士根據人權委員會1995/85號決議提交的報告導言1.本法律范本框架列舉了構成有關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法律范本旨在為立法部門和致力于說服其立法部門制訂有關家庭暴力全面法律的組織提供起草文件的指導。必須將家庭暴力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區別開來并有相應的立法。應當修改證據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此類偶發事件作出規定。那么有關家事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聯合國家庭暴力立法模式介紹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起因及后果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拉迪卡·庫馬拉斯韋女士根據人權委員會1995/85號決議提交的報告導言1.本法律范本框架列舉了構成有關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法律范本旨在為立法部門和致力于說服其立法部門制訂有關家庭暴力全面法律的組織提供起草文件的指導。必須將家庭暴力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區別開來并有相應的立法。應當修改證據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此類偶發事件作出規定。關于有關家事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聯合國家庭暴力立法模式介紹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范本框架
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起因及后果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拉迪卡•庫馬拉斯韋女士根據人權委員會1995/85號決議提交的報告導言1.本法律范本框架列舉了構成有關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法律范本旨在為立法部門和致力于說服其立法部門制訂有關家庭暴力全面法律的組織提供起草文件的指導。一、宗旨說明2.本立法的宗旨是:(a)依制裁家庭暴力國際準則辦事;(b)承認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及人際關系中基于性別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c)承認家庭暴力構成對個人和社會不可饒恕和不能容忍的的嚴重罪行;(d)制訂在人際和家庭關系中禁止針對婦女的暴力、保護此種暴力受害人和防止進一步發生暴力行為的具體法律;(e)創立一整套靈活和快捷的補救措施(包括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下的補救措施、刑事和民事補償措施),以阻止在人際關系和家庭種發生暴力和騷擾婦女行為,并在已發生此種暴力的情況下保護婦女;(f)確保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從身體方面、性方面暴力到行禮方面暴力案件種得到最大限度保護;(g)建立部門、計劃、服務設施以及規章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庇護所、咨詢和工作培訓項目,直至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h)通過制止和懲罰在特別人際關系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促進刑法的執行;(i)列舉并依法提供全面支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列舉和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全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①暴行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緊急服務;②滿足暴行受害人及其家庭具體需要的支持項目;③為施暴者和受害人設立的教育、咨詢和治療項目;④協助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計劃,包括提高公眾認識和有關這一問題的公共教育;(j)加強執法官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幫助受害人和有效執行防治發生進一步虐待事件的能力;(k)通過制訂不認為家庭暴力是小事的保護命令指導方針和判決指導方針,訓練法官警惕家庭暴力案件中與監禁兒童、經濟支持和受害人安全有關的問題;(l)配備并培訓輔助人員以支持警察、法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勸使家庭暴力慣犯改過自新;(m)提高事發社區對家庭暴力和起因的了解,并鼓勵社區參加消除家庭暴力。二.定義3.吁請各國在給家庭暴力行為和在何種關系范圍內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下定義時盡可能采用最廣的定義,銘記這些違規行為并不像最初人民認為的那樣與特定的文化有關,因為越來越多的移民潮正在正式或非正式地使獨具特色的文化習慣模糊起來。而且,必須采用最廣的定義也是為了與國際準則相吻合。4.吁請各國頒布包括刑事和民事措施的有關家庭暴力的綜合法律,而不是對現有刑法和民法進行小的修改。A.家庭暴力5.法律須明確說明,在家庭對婦女的暴力和人際關系中對婦女的暴力構成家庭暴力。6.法律必須以明確和不含糊的語言保護女性受害者在家庭和性關系中免受基于性別的暴力。必須將家庭暴力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區別開來并有相應的立法。B.關系的界定范圍7.屬于家庭暴力立法范疇的關系包括:妻子、同居者、前妻或前同居者、女友(包括不同居一處的女友)、女性親戚(包括但不限于姊妹、女兒、母親)和家庭女傭。8.各國不應允許宗教和文化習慣構成向所有婦女提供此種保護的障礙。9.各國應向非本國國籍婦女提供此種保護,并以適用于本國國籍男子的同一標準要求非本國籍男子對他們的行為負責。10.對婦女對其配偶或同居者提起訴訟沒有限制。應當修改證據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此類偶發事件作出規定。C.家庭暴力行為11.一家庭成員在家里所有基于性別針對婦女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凌虐行為,從一般的攻擊到嚴重的毆打、綁架、威脅、恫嚇、脅迫、尾隨、污辱性語言凌虐、強行或非法進入、縱火、破壞財產、性暴力、配偶強奸、因嫁妝或新娘價格引起的暴力、女性外陰殘割、與意圖盈利使人賣淫有關的暴力、對家庭女傭的暴力及此類行為的企圖均稱為“家庭暴力”。三.投訴機制12.法律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證人、家庭成員和受害人的親密朋友、國家和私人提供醫療服務者以及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可向警察投訴家庭暴力事件或在法院立案。A.警官人員的職責13.法律須規定警察人員應對在發生被指控為家庭暴力情況夏的每一項援助和保護請求作出反應。20.警官應當對聲稱受到家庭或家庭成員虐待的求救電話與那些聲稱被陌生人虐待的求救電話一樣對待。15.警察必須在下述情況下到達家庭暴力現場:(a)報告人說明暴力即將發生或正在進行;(b)報告人說明有關家庭暴力的一項命令有效但可能被破壞;(c)報告人指出此前曾經發生過家庭暴力事件。16.即使報告人不是受害人而是家庭暴力行為的目擊者、受害人的親戚或朋友、或是提供家庭服務者或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的專業工作人員,警官也應立即作出回應。17.一接到投訴,警察必須:(a)在不同的房間分別會見當事人和證人、包括兒童,以確保自由講話的機會;(b)詳細記錄投訴內容;(c)向受害者家少她的下列權利;(d)按法律規定填寫并提交一份家庭暴力報告;(e)如有需要,提供或安排交通工具將受害人送至最近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就醫;(f)如有需要,提供或安排交通工具將受害人和其孩子或親屬送至一個安全的地方或庇護所;(g)保護暴力事件舉報人;(h)安排將案犯遷出家庭,如不可能,或如受害者仍處于危險之中,則逮捕案犯。B.可供選擇的投訴程序18.受害人、證人或報告人可以在以下司法轄區投訴家庭暴力事件行為:(a)案犯居住地;(b)受害人居住地;(c)暴力發生地;(d)如果被害人為避免受到進一步虐待而離開了其住所,則在受害人暫住地。19.受害人可向一國家或私人醫療機構提出投訴,指稱所受到的家庭暴力行為,該機構須將投訴移送它所在司法轄區的警察。20.受害人請求幫助的親屬、朋友或人可向警察投訴家庭暴力行為,警察須據此進行調查。C.被害人權利說明21.說明受害人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使受害人在申訴侵犯其合法權利行為初期熟悉可采用的法律補救辦法,它也列舉了警察和司法部門對受害人的義務。(1)警官須以受害人懂得的語言與受害人聯系,通報他的/她的姓名和警徽號。法律要求警察人員通知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據指控已發生針對她的罪行,該警員必須立即逮捕嫌疑犯,勸其離開家里或將其遷離家庭;(2)該警員須駕車或協助尋找交通工具將被害人送到醫療機構療傷;(3)如受害人要離開住所,警察須協助尋找交通工具將她送到一安全之地或庇護所;(4)警察應采取一切合力措施確保受害人和其家屬的安全;(5)警察須以受害人懂得的語言向其提供一份可供她采用的法律程序書面說明。這份說明應表明:(i)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單方面要求得到一份法院限制令和/或一份禁止進一步凌虐受害人,她的家屬,在她家的任何人或她請求得到援助和庇護的任何人的法院命令;(ii)法院限制令和/或法院命令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或共有財產不受破壞;(iii)法院限制令可命令案犯從家里搬出;(iv)如在夜間、周末或公共假期發生暴力,應告訴受害人通過與值班法官聯系獲得法院限制令的應急措施;(v)受害人無需聘請律師為其單方面獲得法院限制令或法院命令。(vi)法院辦事員辦公室向尋求辦理單方面獲得法院限制令或法院命令者提供表格和非法律性幫助。應告訴受害人向指定地區/轄區申請獲得法院命令。(vii)警察向案犯送達單方面獲得的法院限制令。D.家庭暴力報告22.警察有義務對家庭暴力舉報電話作出反應,以便填寫一份家庭暴力報告,該報告將是記錄的一部分。報告需經司法部和家庭法庭(如果有的話)核對。23.家庭暴力報告應當填寫在警察署規定的表格上,它包括但不限于:(a)當事人的關系;(b)當事人的性別;(c)有關當事人的職業和教育水平的資料;(d)接到投訴的日期和時間;(e)警察對投訴開始調查的時間;(f)孩子是否介入以及家庭暴力是否在孩子面前發生;(g)凌虐的類型和程度;(h)使用武器的數量和類型;(i)警察處理案件和采取行動所用時間(j)所發有關當事人命令的有效日期和條款;(k)對導致所指控家庭暴力事件的所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任何其它必要數據;24.警察署有責任利用搜集到的家庭暴力報告全部資料編寫并每年向司法部/婦女事務部和議會提交報告。25.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a)收到報告的總數;(b)每個性別受害人報告總數;(c)經調查的報告總數;(d)答復每一個報告的平均時間間隔;(e)警察采取處理案件行動的種類,包括逮捕次數。四.司法官員的義務A.單方要求的臨時限制令26.如果被告不愿意出庭或由于藏匿而不能被傳喚,經暴力行為受害人申請,可簽發單方面命令。單方面命令可初步管束進一步的暴力行為和/或防止施虐者/被告妨礙受害人/原稿使用包括共同住所在內的基本財產。27.此外還建議,除了暴力行為受害人外,更多類別的人可申請簽發限制令。可以想象,受害人有可能告狀無門。還可想象,證人和向受害人提供援助的人也可能遭受暴力的危險。28.如果存在非常危險的形勢,危及受害人的聲明、健康和福祉,如果在簽發法院限制令之前她不可能安全,則受害人/原告、親屬或福利工作者可向法官或地方法官申請,要求提供緊急救助,例如在發生暴力后24小時之內,向施暴者發出單方面臨時限制令。29.單方面臨時限制令可:(一)強迫案犯搬出家庭住所;(二)規定案犯杰出受撫養子女的條件;(三)限制案犯,使其不得在受害人的工作場所或受害人常去的其他地方與受害人接觸;(四)強迫案犯支付受害人的醫藥費;(五)限制單方面處理共同財產;(六)通知受害人和案犯:如果案犯違反限制令,他可能會被捕并被提出刑事訴訟;(七)通知受害人:盡管根據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臨時限制令,她仍可要求檢察官對案犯提出刑事訴訟;(八)通知受害人:盡管根據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臨時限制令以及申請進行刑事訴訟,她仍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離婚、分居、損害賠償或獲得賠償;(9)要求各方履行其連續責任,在任何民事訴訟中,當每一訴訟階段要求保護令時、在青少年法院和/或刑事訴訟階段中涉及雙方中任何一方時,將情況通知法院。30.緊急救助將包括單方面臨時限制令。這一限制令在法院命令簽發之前一直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限制令簽發后的10天以上。31.必須通知原告以下情況:(a)盡管根據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單方面臨時限制令,她仍可申請一項法院命令,以保護她不遭受進一步暴力,或申請延長法院命令,以及/或請求檢察官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b)申請單方面限制令絕不影響她采取其他民事救濟辦法,例如她有權申請實行法院判決的分居、離婚或對損害的賠償;(c)在提前24小時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被告可提出申請,要求結束或修改臨時限制令。32.不遵守臨時限制令應依藐視法院罪予以起訴、罰款和監禁。B.保護令33.受害人、親屬、福利工作者或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均可申請保護令。34.可在臨時限制令到期時或在此種限制令之外申請保護令。35.保護令可保護受害人、親屬、社會工作者或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使他們不遭受進一步的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脅。36.應當要求法官在投訴和申請保護令之后的10天之內進行審理。37.法官應當支持受害人權利說明中所概述的內容。38.法院命令可提供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救助:(a)管束案犯/被告,使他不能進一步凌虐受害人/原告、受其撫養者、其他親屬和幫助她不遭受家庭暴力的人;(b)指令被告搬出家庭住所,但不以任何方式此種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裁決;(c)指令被告繼續支付房租或抵押貸款,繼續向原告和雙方的共同撫養人支付撫養費;(d)指令被告將汽車的使用權和/或其他必需的個人財務移交原告;(e)規定被告接觸受撫養子女的條件;(f)管束被告,使他不得在原告的工作場所或原告常去的其他地方與原告接觸;(g)在發現被告使用或擁有武器,可能構成加害于原告的嚴重威脅時,禁止被告購買、使用或擁有火器或法院具體指明的任何此類武器;(h)指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醫療費、咨詢費或在外住宿費;(i)禁止單方面處理共同財產;(j)通知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違反限制令,他可能在有逮捕證或無逮捕證的情況下被捕并被提出刑事訴訟;(k)通知原告:盡管根據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采取了限制令,她仍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離婚、分居、損害賠償或獲得賠償;(l)為保護各方的隱私而進行秘密審理。(m)為保護各方的隱私而進行秘密審理。39.在這些訴訟中,舉證責任在被告,以證明未曾發生此種家庭暴力。40.在簽發命令的24小時之內,法官應當下令將所有保護令/限制令的副本分發原告和命令所保護者住所所在的警區。41.警察和法院應監督遵守保護令的情況。違反保護令是一項罪行。不遵守保護令應當導致罰款、依藐視法院罪予以起訴和監禁。42.如果原告提出正式書面陳述,表明無錢支付臨時限制令或保護令的申請費用,就應當免費發出保護令。43.如原告有以欺詐或無理要求得到保護令情事,法院可命令其支付費用并向被告支付損害賠償。五.刑事訴訟44.檢察官或檢察長應當研擬、制訂和實施供起訴家庭暴力罪行的官員使用的書面程序。45.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罪案中駁回刑事指控時,必須在法院文件中記錄具體的駁回理由。46.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應當在控告數中指稱,受指控的行為是家庭暴力行為。47.受害人的證詞應當充分,足以進行起訴。不應僅僅以證據不足為由采取行動,駁回一項申訴。48.家庭暴力罪一旦確實,判決書就應在案件結論中作出如此說明。49.在審理階段,被控犯有家庭暴力行為的被告不應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與原告接觸。50.在以后的刑事訴訟中,可將簽發限制令和保護令一事作為具體事實提出。51.依罪行性質的不同、如果被告是第一次被指控犯有輕微家庭暴力罪且承認有罪,則在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可推遲判刑或予以勸誡。52.一旦確定被告人犯有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法院可下令監禁被告一定時間并對被告進行輔導咨詢。53.在涉及屢犯、嚴重攻擊和使用武器的案件中,建議加重懲罰。54.在嚴重攻擊的案件中,不應當以建議予以勸誡來代替判刑。55.應規定明確的判決準則。六.民事訴訟56.正在進行有關離婚、法院判決分居或賠償的民事訴訟時,可簽發保護令。57.在上述情況下,可在民事訴訟之外簽發保護令,但不能替代民事訴訟。58.在沒有申請離婚或沒有申請依法分居的情況下,也可單獨簽發保護令和限制令。59.在以后的民事訴訟中,可將簽發限制令和保護令一事作為具體事實提出。七.服務規定A.緊急服務60.國家必須提供緊急服務,其中應包括:(一)72小時危機干預服務;(二)隨時獲得服務,隨時提供服務;(三)立即將受害人從家中送往醫療中心、避難所和安全地方;(四)立即進行治療;(五)緊急法律輔導和介紹律師;(六)危機輔導,以提供支持和保證安全;(七)對于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機械能的所有杰出加以保密。B.非緊急服務61.國家必須提供非緊急服務,其中應包括:(a)通過輔導、工作培訓和介紹工作提供服務,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長期康復;(b)通過輔導服務,幫助施暴者的長期改過遷善;(c)其管理獨立于福利援助方案之外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方案;(d)與公共和私人、國家與地方服務部門和方案進行合作和協調,提供服務。C.培訓警察人員62.警察部門應當制定和實行一個警察人員教育和培訓方案,使他們了解:(a)家庭暴力的性質、程度和后果;(b)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權利和可以得到的補救辦法;(c)受害人和施暴者可以得到的服務和設施;(d)警員所承擔的進行逮捕、提供保護和幫助的法律責任;(e)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技術,以便盡量減少傷害警員的可能性并增加受害人及其受撫養者的安全;63.應當培訓每一位警察學員,使其能夠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應;64.應當設立特別單位,警員在這些單位中接受強化的專門培訓,以處理較復雜的案件。65.教育者、心理學家和受害人應當參加幫助警員提高認識的討論會。D.培訓司法人員66.應當作出規定,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問題上,開展為司法人員制定的在職培訓方案。培訓應包括關于以下問題的準則:(一)簽發單方面制止令;(二)簽發保護令;(三)在現有的法律補救辦法問題上,向受害人提供指導;(四)判決政策。67.培訓應包括有規定小時數的初始課程和有規定小時數的年度審查課程。68.還應當設立特別家庭法院,應當向司法部門提供強化的專門培訓,以處理較復雜的案件。E.培訓輔導人員69.國家應提供受過培訓的輔導人員,以支持警察、法官、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向施暴者進行勸誡。70.法律應規定為施暴者制定的勸誡方案,這些方案是對刑事司法系統的補充,但不能代替刑事司法系統。71.輔導方案的目的必須是:(一)使施暴者對暴力行為負責并承諾不再進一步施暴;(二)使施暴者知道暴力的非法性。72.為進行勸誡和為施暴者制定的方案,其資金不應當取自分配給暴力受害人的資源。73.法律還應當提供但不應當強制實行對暴力受害人的輔導。對暴力受害人的輔導必須是:(a)作為免費服務提供;(b)使受害人獲得能力并幫助她決定保護自己不受進一步暴力的短期和長期辦法,并恢復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