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家事暴力與法律

導讀:
在遼寧省有57.7%的被調查者認為:對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實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不適當;絕大多數司法工作者認為有必要制定全國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規。女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程度、對相關法律規定及應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的認知程度明顯高于男司法工作者。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在北京宣武區有32.7%的被調查者認為解決家庭暴力案件最好的途徑是追究刑事責任,31.6%認為是調解,17.3%認為是進行說服,12.9%認為是行政處罰。那么調查:家事暴力與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遼寧省有57.7%的被調查者認為:對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實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不適當;絕大多數司法工作者認為有必要制定全國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規。女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程度、對相關法律規定及應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的認知程度明顯高于男司法工作者。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在北京宣武區有32.7%的被調查者認為解決家庭暴力案件最好的途徑是追究刑事責任,31.6%認為是調解,17.3%認為是進行說服,12.9%認為是行政處罰。關于調查:家事暴力與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遼寧省有57.7%的被調查者認為:對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實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不適當;絕大多數司法工作者認為有必要制定全國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規。2001年,我們對北京市宣武區及遼寧省的大連市、鞍山市、阜新縣、臺安縣(以下簡稱遼寧)的人大、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問卷調查和焦點小組討論的形式對司法部門工作人員對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狀進行了調查。通過對問卷調查的數據和焦點小組討論所作記錄的分析,對此次調查得出如下結論——對“男女平等”的認知存在表面化的問題在被調查的司法人員中對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的認知率很高,北京市宣武區達99.3%,遼寧省達96.4%,訪談中也沒有一位被訪者表現出對男女平等國策的無知。但對“男女平等原則應貫徹在哪些法律中”的看法則參差不齊,約20%的被調查者認為,男女平等原則只應貫徹在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只有約60%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貫徹在所有的法律當中。兩地的調查結果都表明: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認識存在膚淺性、表面化的問題。只有半數人認為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絕大多數被調查者都認為,中國存在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但仍有2%的被調查者認為不存在家庭暴力。對何種行為構成家庭暴力看法也不一致,對婦女的精神和性的傷害是否構成暴力在認識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如遼寧省的樣本中70%~80%的司法工作者認為“迫使妻女賣淫”、“遺棄女嬰”、“因妻子不育或不生男孩而歧視虐待對方”、“對女兒或姐妹進行性接觸或發生性關系”、“丈夫在妻子不愿意時也要與她過性生活”,“辱罵女性家庭成員”是屬于家庭暴力行為,而“恥笑妻子的缺陷或弱點”、“丈夫長期不與妻子說話”、“丈夫長期拒絕與妻子過性生活”、“限制妻子女兒與朋友和同事的交往”則有相當多的人不認為是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的認識也比較模糊,只有不到50%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只要發生就應當予以干涉,另有27.5%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本人求救時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發生嚴重暴力時才適用法律手段。這既說明法律應對家庭暴力作出明確界定,以免執法不一,也說明仍有相當一部分的司法人員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程序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同時,對家庭暴力狀況的認知程度受性別、學歷、職位、年齡的影響較大。女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程度、對相關法律規定及應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的認知程度明顯高于男司法工作者。學歷高、職位高、年齡小的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程度、對相關法律規定及應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的認知程度也相對學歷低、職位低、年齡大的司法工作者要高。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普遍認為力度不夠首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其次,對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好采取何種途徑,被調查者看法也不一致。在北京宣武區有32.7%的被調查者認為解決家庭暴力案件最好的途徑是追究刑事責任,31.6%認為是調解,17.3%認為是進行說服,12.9%認為是行政處罰。女性司法工作者中認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比率占41.4%,明顯高于男性(27.2%),而男性認為應當調解和行政處罰的比率分別分別占34.9%和20.8%,高于女性(26.3%和9.1%)。這種不同的看法,反映了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的認識與定性的不同。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立法仍很薄弱,提高司法人員的反家暴意識至關重要。對有關家庭暴力的立法滿意度較低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在遼寧省占被調查者的74.9%,在北京市宣武區占75%,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比率高于男性(73.2%),兩性相差6.0個百分點。而學歷越高、職位越高的司法工作者對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規定的完善程度評價越低。同時,對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實行不告不理的制度認為不適當的,在遼寧省有57.7%,在北京市宣武區有60.3%。絕大多數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有必要制定全國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規,在遼寧省占被調查者的96.4%,在北京市宣武區占被調查者的93.3%。因此,應當全面檢審、修訂現有的有關處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將性別意識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盡快制定全國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提供更全面、具體,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