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受害者呼喚法律社會干預

導讀:
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以往的經驗表明,家庭暴力不會自動停止,必須要有外界的干預,其中法律的干預是最為有力的手段觀點背景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并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家事暴力受害者呼喚法律社會干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以往的經驗表明,家庭暴力不會自動停止,必須要有外界的干預,其中法律的干預是最為有力的手段觀點背景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并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關于家事暴力受害者呼喚法律社會干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以往的經驗表明,家庭暴力不會自動停止,必須要有外界的干預,其中法律的干預是最為有力的手段
觀點背景
家庭暴力在我國已是一個頗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據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由于絕大多數挨打的家庭成員因羞恥、恐懼等因素不愿吐露實情,因此實際的數字要高得多。
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將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和“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觀點關鍵詞
社會性別(gender)的概念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國際婦女運動中,之后被聯合國廣泛采用,成為國際社會分析性別平等的重要的基本概念。以社會性別視角分析婦女所遭受的各種暴力,能夠清晰地找到其根源和戰略對策,是反對家庭暴力的有效分析工具,也是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理論及實踐基礎。
特別突出了國家的責任
使得對頻頻發生的家庭暴力的干預有了法律保障
記者: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其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什么樣的意義?
榮維毅: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和“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另外,還明確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的機構和組織,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并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我認為把禁止家庭暴力和有關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列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可以看做是國家在保障婦女人權上的進步,使婦女及相關機構和組織對現實生活中頻頻發生的家庭暴力的干預有了法律保障;《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突出了國家的責任,表明國家承諾在保障婦女權益上負有主要責任,打破了以往認為家庭暴力只是婦女或婦聯的事情的誤區,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為政府的職責來認真履行。
現行的有關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本身有局限;相關機制尚待建立;
公眾在認識上還有誤區
記者:其在現實生活中的操作性如何?
榮維毅:從現階段來看,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現行的有關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本身的局限。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就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實際中卻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界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做了界定,但與我國所簽署和承諾的一些國際文書中對基于性別的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離,并且由于其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界定范圍較窄,在操作中不能涵蓋實際生活中發生的各種暴力形式,特別是性暴力。而很多調查研究都發現,大多數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都伴有性暴力;二是家庭暴力被規定為自訴案件,婦女如果不打算離婚,往往不愿起訴丈夫;三是對不構成輕微傷的家庭暴力無法處理,往往會導致暴力升級。以上在《婚姻法》中存在的問題,在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依然存在。
二、與法律配套的相關機制尚待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顯然是一個進步,但太籠統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真正需要國家做的是在立法、資金、庇護等方面有所考慮和投入,包括一系列的制度建設。
三、公檢法機關的決策者、領導者和執法人員(也包括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還有誤區,仍有相當比例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個人隱私。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中,精神暴力占第一位片面強調“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沒有后果和口頭威脅的行為無法論處
記者:大家都在談論反家庭暴力,那么關于“家庭暴力”的準確定義是什么?冷暴力應不應該納入其范疇?
榮維毅: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應從國際人權框架和社會性別視角來審視。
根據國際公約,對家庭暴力應作如下的理解:家庭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成員、對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妝引起的暴力行為、配偶強奸、陰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以及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強迫絕育和強迫墮胎、脅迫/強迫使用避孕藥具、溺殺女嬰和產前性別選擇等等。其范疇涵蓋已實施的和威脅要實施的、已經造成后果的和可能造成后果的。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至于“冷暴力”的概念來自2002年中國法學會反家暴項目召開的國際會議。
在該會上提出了一份家庭暴力調查分項目的報告:如果把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類,則精神暴力發生率占第一位(其次為身體暴力、性暴力)。該調查中發現,夫妻沖突中,很多家庭夫妻之間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是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包括互不理睬、使勁關門或摔東西、侮辱謾罵、威脅要打、離家外出等。我個人認為提升社會各階層的社會性別意識和反家暴責任感、使命感是反家暴戰略之一。而“冷暴力”與精神暴力其實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不需要在精神暴力外再增加一種暴力類型,更不必過分渲染。
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全國共有22個省、區、市制定了地方性政策法規
記者:1995年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在中國開始受到比較廣泛的關注。請您介紹一下我國近年來在反家暴方面的進展情況。
榮維毅: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專門法律,其中包括我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而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不過已有很多省市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法規,截至2004年底,全國共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90余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
2000年3月至2005年7月30日,先后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等12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或決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通過《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據了解,目前云南、內蒙古等地人大也已把反家暴立法列入規劃;《北京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正在進行專家研討;江蘇省現已進入反家庭暴力條例起草的調研階段。
據2004年全國婦聯維權工作會議介紹,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了維權投訴站;有10余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各級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1.1萬余名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截止到2003年5月,全國已有21個省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其中省級六個、地(市)級100余個、縣鄉級250余個;13個省份建立了避護所,其中省級兩個(遼寧、天津)、地(市)級23個、縣鄉級36個。
要以政府為主導、多機構合作、全社會參與提升社會性別意識和反家暴責任感、使命感是反家暴戰略之一
記者:各地在反家暴方面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榮維毅:地方婦聯與當地公檢法司等部門合作反家暴的主要經驗有:一、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國際社會的經驗與共識表明,政府在反家暴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對此,中國各地各級政府的認識越來越明確了。率先創建“家庭暴力零社區”的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較早提出這樣的理念:政府應“加強領導,制定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喚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動員和組合社會各方力量,共同行動,形成協調一致的反家庭暴力的合力,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援助資源和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逐步減少和消除家庭暴力”。二、多機構合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須是多機構、跨學科合作。首先為使有關政策法律能落實到具體執行部門,防止推諉扯皮,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及時救助受暴婦女,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包括公檢法司之間的合作、司法部門與醫療、教育、傳媒等機構的合作等;其次在政策法律的實施和資源配置方面、反家暴理論研究和干預實踐方面,都需要政府與婦聯、婦女民間組織等非政府組織及企業家合作以及政府、非政府組織與科研院所、專家學者等的密切合作。三、共同的價值觀和工作理念。多機構合作機制建立的基礎是社會性別意識和反家暴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各機構決策者、領導者、有關專家學者的社會性別意識和反家暴責任感和使命感是反家暴戰略之一。
警察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是法律賦予的責任遭受家暴的婦女有權希望得到警方的理解和幫助
記者:公安機關處于打擊家庭暴力的第一線,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能夠做些什么?
榮維毅:從警察的職責看,“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是《人民警察法》賦予人民警察的職責。家庭暴力危害著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安全及家庭和社會穩定,警察干預家庭暴力是義不容辭的責任。
從家庭暴力的規律和特點看,家庭暴力不會自動停止,必須有外界的干預,警察除有維護治安和預防犯罪的專門職責外,其干預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賦予的責任。而且警察機關和醫院也是24小時向民眾提供求助服務的部門。向警察求援常常是婦女長期反復遭受暴力傷害后的最后一種選擇,遭受家庭暴力身心摧殘的婦女有權希望從警方那里得到她們所需要的理解和幫助。
如果公安機關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反應不力或不予理睬,勢必會給施暴者造成“你報警也沒用,反正警察不管這種事情”的印象而更加有恃無恐,導致暴力的不斷升級;另一方面也會給受暴婦女造成“警察不會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決問題,有可能導致絕望之下的自殺或殺死施暴者的惡性事件。
據遼寧省一項關于女性犯罪的調查報告顯示: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傷害、殺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為家庭暴力。因此,必須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干預的能力和水平。
警方對家庭暴力的態度是政府及全社會態度的反應把違法犯罪和家庭糾紛區分開來是影響警察干預的誤區
記者:導致公安機關在反家暴問題上反應不敏捷的原因有哪些?根源是什么?
榮維毅:導致公安機關在反家暴問題上反應不敏捷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外部環境:包括政府的態度、法律、社會輿論、相關機構的合作等。
第一,由于現行的有關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警察在很多情況下干預家庭暴力無法可依。國家應“盡快針對家庭暴力制定出明確、有效、定義準確的法律,通過迅速把實施家庭暴力的男性從妻子和孩子的家中和其他環境中隔離,以保護受害者的安全”;第二,警方對家庭暴力的反應是政府及全社會對家庭暴力態度的反應。如果政府沒有把家庭暴力干預納入工作范圍,如果整個社會對家庭暴力持寬容態度,警察干預家庭暴力就會遇到很多阻力;第三,僅僅依靠警察的單方面行動不足以對付家庭暴力,必須真正建立并依靠多機構合作機制。如果檢察院和法院的態度沒有改變,嚴重的毆打暴行仍會被從輕處理或不予追究,也很難指望警方能孤軍奮戰。
內部條件:包括機構、制度、教育培訓等。
首先是受傳統性別意識的影響,把“違法犯罪”和“家庭糾紛”區分開來,是影響警察干預家庭暴力認識上的一個普遍誤區。其次是傳統性別文化對婦女的歧視也表現在警察文化中,即對女性報案的服務、對待針對婦女的各種虐待行為的態度上,不像對待社會犯罪那樣認真負責,總覺得不如其他犯罪來得嚴重。另外公安機關內部運行機制中沒有把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各類案件的統計中,對此類案件的工作業績沒有納入工作考核,是影響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和責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公安機關在整體上缺乏性別敏感,對警察執法中的性別問題和警察隊伍中的性別問題缺乏深刻認識。
促進反家暴立法和制定相關的執法細則是當務之急以使執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記者:反家暴是一個系統工程,今后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
榮維毅:需要繼續努力的工作包括:第一,促進反家暴立法。在各省、區、市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國家級反家暴專門立法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在專門立法出臺之前,應充分利用現有法律。也有專家認為,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障已比較全面,關鍵在于執法者總是認為發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與社會上的暴力不同,因此不把已有的法律用來處理家庭暴力。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執法細則,使執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建立評估和監督機制,使司法人員執法有約束。第三,在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上還要做很多工作,如國家投資的庇護機構、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的心理咨詢、法律援助等等。第四,加強對家庭暴力和社會性別意識的宣傳和普及,改造傳統文化對婦女的歧視等,并積極進行國際和國內的合作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