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事司法干預將暴力拒于家門之外

導讀:
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建立有效的針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預機制,在運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機關的作為與現實的需要相比,呈明顯的滯后性。一是沒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釋將家庭暴力行為作為禁止的對象。三是尚未將“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證據,致使婦女因受虐待而“以暴制暴”犯罪時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減輕刑罰的主張,多被法庭拒絕。為此,李玲建議,首先應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刑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李玲說,除刑事司法干預措施外,還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治安處罰力度。那么用刑事司法干預將暴力拒于家門之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建立有效的針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預機制,在運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機關的作為與現實的需要相比,呈明顯的滯后性。一是沒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釋將家庭暴力行為作為禁止的對象。三是尚未將“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證據,致使婦女因受虐待而“以暴制暴”犯罪時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減輕刑罰的主張,多被法庭拒絕。為此,李玲建議,首先應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刑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李玲說,除刑事司法干預措施外,還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治安處罰力度。關于用刑事司法干預將暴力拒于家門之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是每個人停泊休憩的港灣,是人們享受親情的田園,是每個人放飛心靈的天空。家庭應與溫馨甜美為伴,而與冷漠殘忍的暴力無緣。”長期從事司法實踐并對消除家庭暴力十分關注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玲,在“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到來之際,接受記者采訪時動情地說。
李玲說,新修訂的婚姻法將“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寫進共和國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引起人們更加廣泛的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建立有效的針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預機制,在運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機關的作為與現實的需要相比,呈明顯的滯后性。一是沒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釋將家庭暴力行為作為禁止的對象。二是沒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訴制度。刑法虐待罪第一款為自訴案件,需由受虐婦女承擔舉證責任,并且始終承擔指證犯罪的義務。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不予處理、敷衍塞責的情況時有發生。三是尚未將“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證據,致使婦女因受虐待而“以暴制暴”犯罪時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減輕刑罰的主張,多被法庭拒絕。例如,河北省婦女董俊會因長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將其殺死。此案歷經三次審判,兩次一審董俊會均被判處死刑,二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河北省婦聯聘請的專家認為董俊會符合“受虐婦女綜合癥”癥狀的意見,董本人提出自己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辯護意見,均沒有被法庭采納。
為此,李玲建議,首先應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刑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次,在法律中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預的義務,制定對受虐婦女的特別人身保護程序,建立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訴制度,保證司法機關能夠及時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對施暴者予以有力地制裁,對受虐婦女予以有效地保護。同時,明確“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受虐婦女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時減輕處罰的依據,以保證她們受到公正的審判,避免過重的刑罰。
李玲說,除刑事司法干預措施外,還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治安處罰力度。對于尚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一段時間不得與受害者接觸、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在現實條件下,這也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應增加對家庭暴力行為處罰的規定。
此外,李玲還提出,應大力發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組織,加強對被害者的保護。(本報北京11月24日訊)
“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的由來
■小資料
1979年,聯合國通過了《消除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確反對并積極干預基于性別的種種歧視,包括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了提高婦女地位的內羅畢前瞻性戰略,突出強調了針對婦女的暴力問題。1993年,聯合國又發表了《消除針對婦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給“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下了定義:即不論發生在公共場所或私人生活中,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宣言》指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是文化傳統上男女關系不平等的結果。
反家庭暴力也是1995年在北京舉行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一個主題,并成為會議通過的行動綱領的一項重點內容。1999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
鄭文
讓所有婦女遠離家庭暴力
本網記者陳麗平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但是,目前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行為,已嚴重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過去許多人都認為,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農村或城市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中,但調查顯示,城市較高文化層次的人群在家庭暴力中所占比例近年來有上升的趨勢。
前不久,北京一家調查機構用近一個月的時間,對全國除港、澳、臺以外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針對婦女施暴現狀進行了調查,走訪了3000個家庭。調查結果令人震驚,有36.6%的被調查女性曾被配偶毆打過,在被毆打中受輕微傷的占13.6%、輕傷的占4.3%、重傷的占0.9%。
在200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十周年時,全國婦聯作了該法實施情況的抽樣調查。該調查報告顯示,在被調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自己的配偶動手打過,有20.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遼寧省婦聯分析了近年來的信訪情況,家庭暴力占每年信訪總量的30%至40%,歸納起來可分為三類:一是強暴力,即輕傷害以上的暴力,如故意殺人、重傷害、輕傷害等犯罪行為;二是弱暴力,即輕微傷及輕微傷以下的傷害;三是冷暴力,即精神折磨,限制婦女的人身、經濟、交往等自由,丈夫長期不回家等。上述三種暴力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暴力。
透過這些驚人的數字不難發現,家庭暴力正嚴重危害著婦女的身心健康,侵犯著她們的合法權益。制止家庭暴力,懲治家庭暴力犯罪正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實,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是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政府先后正式批準簽訂了《消除歧視婦女公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等國際公約,向國際社會莊嚴承諾要維護婦女權益、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因何而產生?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周耀虹認為,產生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隨著目前社會競爭壓力的增大,當丈夫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有的便通過家庭暴力的形式暴發出來;丈夫本身具有暴力傾向,性格暴躁;因家庭瑣事引發。
在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情況下,對家庭暴力如何制裁,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的畢芳芳認為,我國政府一貫重視對弱勢群體權益的立法保護,對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很多,但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及選擇性公民自救條款,且由于分布較散,未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作特別規范。如對如何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對如何防范家庭暴力的具體規范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得這些法律條款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及加害人的懲罰力度均不強。
近年來,已有一些省、市陸續通過地方立法來遏制家庭暴力。更令廣大婦女和婦女工作者倍感欣慰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對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但是,不足之處是,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實施家庭暴力的后果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家庭暴力損害的具體標準,因而使得這類案件的處理在現實中難以操作。
為此,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張義姣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盡快作出修改,在婚姻法的基礎上擴大對家庭暴力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定義,即凡是丈夫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對婦女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同時,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婦聯、醫院、公安機關對受害者的幫助義務。另外,要完善對施暴者的懲罰措施的規定,設立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制度,通過減少施暴者個人財產份額對其起到懲罰、威懾作用。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法院民一庭的趙噓天則提出,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預防。他認為,對家庭暴力打擊和制裁是必要的,但一味地打擊和制裁也并非良策,這同樣會破壞家庭的溫情和穩定,因此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預防。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整體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家庭成員的家庭責任意識,徹底摒棄不健康的封建思想,從而使其自覺杜絕暴力傾向。女性尤其要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精神,不斷完善、充實自己,積極廣泛地參與社會實踐,不斷提高社會地位。要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意識,使廣大婦女能夠知法、懂法、學法、用法,大力倡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夫妻和睦的新風尚。社會輿論、新聞媒體應努力營造一個尊重婦女、共同譴責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要注意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特別是發揮村委會、婦代會和派出所的優勢,做好防范工作,注意家庭暴力的苗頭,使問題盡早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另外,要大力發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社團組織,加強對被害者的保護。
令人欣喜的是,據全國婦聯最新的一項調查,截至2004年11月對20個省區市不完全統計:全國已建立家庭暴力投訴站(“110”報警點、派出所、社區警務室)8000余個;家庭暴力庇護所或者救助站近300個;婦女法律幫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站15000余個;各類婦女咨詢熱線2000余條;在各級婦聯登記的婦女維權志愿者已達11萬余人。這表明反對家庭暴力已成為社會共識,并且有了實際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