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虐待家事成員而離婚

導讀: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的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損失的行為。婚姻法將虐待家庭成員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例如,夫妻一方虐待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離婚的,亦適用本款。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因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0428]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那么因虐待家事成員而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的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損失的行為。婚姻法將虐待家庭成員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例如,夫妻一方虐待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離婚的,亦適用本款。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因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0428]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關于因虐待家事成員而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的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損失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一般表現為積極的行為,而虐待既包括積極的行為,如打罵、禁閉、捆綁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如禁止飲食,有病不予治療等。
婚姻法將虐待家庭成員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當無疑義,但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例如,夫妻一方虐待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離婚的,亦適用本款。
2?適用本款時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嚴重性,斟酌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系的維系為斷。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情形,即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虐待家庭成員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因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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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