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中虐待罪應負的責任

導讀:
依照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的刑事責任分兩種情況;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那么家事暴力中虐待罪應負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的刑事責任分兩種情況;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關于家事暴力中虐待罪應負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的刑事責任分兩種情況;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這種一般的虐待罪之所以告訴才處理,主要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
屬或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而且被害人在經濟上往往得依靠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其他方法使行為人停止虐待行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只有當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訴時,司法機關才處理。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無能力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其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所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自傷,造成死亡或重傷。
相關法律知識:虐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愿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