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導讀:
婚約解除的民事責任一般包括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兩種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也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筆者認為,在雙方協議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雙方在婚約期間,通過進一步的了解,認為對方不適合作為終生伴侶,雙方合意解除,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不應因此承擔損害賠償;在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約,或一方有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解除婚約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解除的民事責任一般包括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兩種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也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筆者認為,在雙方協議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雙方在婚約期間,通過進一步的了解,認為對方不適合作為終生伴侶,雙方合意解除,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不應因此承擔損害賠償;在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約,或一方有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解除婚約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解除的民事責任一般包括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兩種責任。
一、財產返還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婚約的訂立一般表現為聘禮的給付,在婚約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為了增進感情,或者認為將來會成為夫妻,期間也會有一些財物的贈與,因此,在婚姻解除后,對于這些財物的歸屬一般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我國法律中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有相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也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我國司法界對婚約解除后要求返還財物糾紛,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如果受贈人以訂婚為名,行騙取財物之實,那么不僅婚約被宣布為無效,而且財物還必須還給受害人。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訂婚后男女一方或雙方自愿贈送財物并且財物已實際交付,為受贈人占有,則按無償贈與行為處理,承認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不予返還。
筆者贊同第一種情況的做法。對于第二種情況,筆者認為,訂婚后男女一方或雙方自愿贈送財物并已實際交付的,其財物的所有權并沒有因此而轉移,在結婚這一條件未實現之前,男女雙方贈與彩禮的行為只能認定為一項法律行為已成立但并不生效,那么在雙方未能結婚時,無論是男方過錯還是女方過錯,均應發生婚約財產的返還問題。
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是指沒有合法的理由而違反婚約的一方,對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認為,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損害賠償。目前,我國學者對于違反婚約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爭議較大。
筆者認為,在雙方協議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雙方在婚約期間,通過進一步的了解,認為對方不適合作為終生伴侶,雙方合意解除,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不應因此承擔損害賠償;在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約,或一方有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的損害后果較為嚴重的,或者給對方人格和精神造成損害的,應該允許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我國還不主張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立法,用立法或司法解釋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對方人身、名譽、精神、職業、經濟收入遭受重大損害的,過錯方在解除婚約時應適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