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境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

導讀:
根據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一方原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因公出境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證明。那么因公出境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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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一方原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
因公出境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證明。
1.本人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
2.我駐外使(領)館或者駐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因公出境人員出境前已到達法定婚齡的還必須提供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