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條件不予登記特殊病患仍不能結婚

導讀:
根據已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著,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結婚證。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那么五種條件不予登記特殊病患仍不能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已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著,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結婚證。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關于五種條件不予登記特殊病患仍不能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已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著,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結婚證。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有關專家指出,由于對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定,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
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