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導讀:
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種情形,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就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以上五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證明,雙方未共同到場,在不符合這些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種情形,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就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以上五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證明,雙方未共同到場,在不符合這些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關于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