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條件不能結婚

導讀:
日前,因后天原因導致三級殘疾的男子張某欲與后天因素致三級殘疾的女子小蕊結為夫妻,卻被民政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表明結婚意愿而拒絕登記并無法辦理結婚證的事情引起大家的熱議。(四)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那么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條件不能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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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后天原因導致三級殘疾的男子張某欲與后天因素致三級殘疾的女子小蕊結為夫妻,卻被民政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表明結婚意愿而拒絕登記并無法辦理結婚證的事情引起大家的熱議。那么,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情況不能結婚,詳細情況請繼續閱讀以下法律快先和小編整理的相關資訊。
一、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怎樣的
(一)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周歲,女20周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
(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
(四)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
(五)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方面:患麻風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患性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
二、禁止結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