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5天后領取結婚證,也屬未婚生育不能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

導讀:
一審認定事實甲女、乙男于2018年9月22日舉辦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2020年3月11日晚上,甲女因羊水破裂緊急住院,并于當晚剖腹產生育一女,即丁。甲女、乙女對此不服,于法定期限內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涉案之訴。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于2020年3月19日在線作出的申報不通過的決定,并要求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那么生育5天后領取結婚證,也屬未婚生育不能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認定事實甲女、乙男于2018年9月22日舉辦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2020年3月11日晚上,甲女因羊水破裂緊急住院,并于當晚剖腹產生育一女,即丁。甲女、乙女對此不服,于法定期限內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涉案之訴。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于2020年3月19日在線作出的申報不通過的決定,并要求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關于生育5天后領取結婚證,也屬未婚生育不能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育5天后領取結婚證,也屬未婚生育不能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
案號
(2021)京03行終184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乙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1.判決光明街道辦審核通過甲女、乙男于2020年3月18日申報的生育登記;2.訴訟費由光明街道辦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甲女、乙男于2018年9月22日舉辦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甲女于2019年7月中旬左右懷孕,其預產期為2020年3月22日。
2020年2月28日,甲女之母丙從韓國直飛回北京,同甲女、乙男共同居住生活。根據北京當時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要求,丙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2日居家隔離,甲女、乙男可以外出。2020年3月3日,北京調整境外人員入境隔離政策,要求凡從韓國、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嚴重國家經北京口岸入境的,若目的地是北京,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均實行14天隔離觀察。2020年3月3日晚上,居委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甲女,與丙共同居住生活的甲女、乙男從即日起亦須進行居家隔離,居家隔離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12日。
2020年3月11日快傍晚的時候,乙男告知居委會工作人員因3月12日為解除隔離的日期,其將于3月12日與甲女去辦理結婚登記,居委會工作人員同意。2020年3月11日晚上,甲女因羊水破裂緊急住院,并于當晚剖腹產生育一女,即丁。2020年3月15日,甲女出院。2020年3月16日,甲女、乙男至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2020年3月17日,乙男以甲女名義在北京市生育服務系統進行登記,并進行網上申報,申請辦理京籍一孩生育登記,因辦理事項類型選擇錯誤被退回。2020年3月18日,乙女重新提交申請,辦理狀況一欄勾選的是已生育補辦理。
2020年3月19日,光明街道辦工作人員電話告知乙女其申請失敗被退回,網上信息顯示當前進度為不通過。3月19日,乙女知道申報失敗的結果后,其就此情況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領導郵箱進行反映,后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于2020年3月24日予以答復,答復內容為:**您的情況屬于未婚生育,無法進行生育補登,目前不能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
甲女、乙女對此不服,于法定期限內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涉案之訴。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第二條規定了生育登記的登記對象和登記內容。(一)登記對象。夫妻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根據以上規定,進行生育登記是夫妻的法定義務,且要求雙方在生育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成為法定夫妻。
甲女于2020年3月11日生育一女,但甲女與乙男于2020年3月16日才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疫情期間當事人可以通過網上預約方式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不影響當事人婚姻登記權利的行使,甲女在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前生育系甲女、乙男自身原因造成。光明街道辦據此對甲女、乙男的生育登記申請未審核通過,認定事實清楚、符合相關規定,并無不當。因此,甲女、乙女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甲女、乙男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甲女、乙男以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于2020年3月19日在線作出的申報不通過的決定,并要求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單。
光明街道辦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光明街道辦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其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據(均為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證明甲女、乙男提起之訴非法院受案范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證明甲女、乙男提起之訴非法院受案范圍。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證明甲女、乙男系違法生育。
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證明甲女、乙男已經生育無需進行生育服務登記,且其亦不屬于登記對象范圍。
5.《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證明已生育補登不適用網絡登記方式。
乙女、甲男在指定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結婚登記照片、順豐速運單及運單詳情,證明甲女、乙男在積極準備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2.2020年3月3日北京調整境外人員入境隔離政策,證明甲女、乙男因疫情隔離政策調整導致不能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而延誤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
3.居家觀察聯系服務卡、報警門磁,證明甲女、乙男因疫情隔離政策不能出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乙男與工作單位人事的聊天記錄,證明甲女、乙男主觀上已經認識到要盡快辦理結婚證,但因積極配合政府隔離政策及孩子的早產,導致甲女、乙男預約的結婚登記日期晚于孩子出生日期。
5.北京市生育服務系統在線申請生育登記界面,證明順義區光明街道辦不予通過服務單申報。
6.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證明甲女、乙男在隔離期滿和孩子出生后第一時間去辦理結婚登記。
經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甲女、乙男提交的證據1、5、6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甲女、乙男結婚、生育以及申辦生育登記等情況,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甲女、乙男提交的證據2-4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對其證明目的,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已將上述證據材料隨案移送本院。本院審查后認定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材料所作認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甲女、乙女提交其于2020年3月4日與某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趙某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圖及某區居委會于2020年3月4日出具的證明作為二審新證據,用以證明上訴人一家于2020年3月3日突然被隔離。
經庭審質證,本院經審查認為,甲女、乙男在二審時提交的證據系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形成的證據,甲女、乙男未在一審期間提交上述證據,且亦未說明在二審期間提交上述證據的合理理由。故上述證據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不予接納。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甲女、乙男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陳述,甲女系于2019年7月中旬左右知曉其懷孕的事實。同時,本院對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第三條第一項以及《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光明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具有開展其轄區內的生育登記服務工作、辦理生育登記服務證的法定職責。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第二條明確了生育登記的登記對象。(一)登記對象。夫妻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
本案中,甲女于2020年3月11日生育一女,但甲女、乙男于2020年3月16日才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其在生育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夫妻,不符合生育登記服務工作中關于登記對象的規定。甲女、乙男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訴訟主張均未否定甲女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生育的客觀事實。光明街道辦據此對甲女、乙男的生育登記申請未審核通過,認定事實清楚、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正確,本院應予維持。甲女、乙男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生育登記的作用準生證、生育服務證、生育服務登記單到底都是啥,有什么用處
★生育服務證:北京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已取消生育服務證,后改為計劃生育服務證明,取而代之的叫《生育登記服務單》與《再生育確認服務單》。之前已經辦理的生育服務證長期有效。
★準生證:準生證是生育服務證的俗稱,和生育服務證所指為同一個東西。
★生育服務單:全稱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于2016年實行生育登記制度,取消發放《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和《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出于習慣大家依舊會稱服務單為準生證、生育服務證、服務單等,其實說的就是生育服務單。它最大的價值在于,它是出院醫保結算和報銷生育險的必備憑證,還有新生兒上戶口需要用。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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