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情況不能結婚

導讀: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方面:患麻風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患性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那么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情況不能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方面:患麻風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患性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關于殘疾人領結婚證遭拒:這些情況不能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周歲,女20周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方面:患麻風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患性病未經治愈者不得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