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挖走公司的項目違法嗎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出現以上情形公司可以以違反專利法違反公司競業限制以及侵權等要求離職員工承擔法律責任。那么離職前挖走公司的項目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職前挖走公司的項目違法嗎?
分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果職員在已經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將公司的項目帶走那么我們要判定這個項目或者資料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1、這個項目是否僅屬于你所在的公司所獨有,其他公司絕無僅有
2、離職員工是否帶走公司技術項目到了同行企業里
3、這些項目是否在同行企業發揮了效益
4、帶走項目是否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
5、是否申請了專利
6、員工離職之前是否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競業限制金額。
如果出現以上情形公司可以以違反專利法違反公司競業限制以及侵權等要求離職員工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