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京戶離職被公司追償法院會怎么判

導讀:
拿到京戶離職被公司追償法院會怎么判
90后分析師拿到京戶離職,東家追討賠償金
吳某璋于2018年6月入職銀河證券,擔任研究院研究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吳某璋于2019年11月落戶北京,于2021年8月因個人原因離職。
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入職之初申請留學生落戶并辦理戶口進京手續、承諾自其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果未完成此承諾,自愿賠償公司留學生戶口名額損失25萬元,按其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遞減;現吳某璋未完成上述承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自其落戶之日起計算,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2022年3月,銀河證券以吳某璋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請求吳某璋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期離職的賠償金16.41萬元。2022年7月,豐臺仲裁委作出裁決:吳某璋向銀河證券支付賠償金16.26萬元,駁回銀河證券的其他仲裁請求。
此后,吳某璋向一審法院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進京落戶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吳某璋占用公司戶口指標解決北京戶口后,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銀河證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損失。
一審法院稱,吳某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銀河證券簽署《承諾書》后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吳某璋于2021年8月因個人原因離職,未完成承諾,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按照《承諾書》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期離職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了與豐臺仲裁委相同的判決,判決吳某璋向銀河證券支付賠償金16.26萬元。
拿到京戶離職 被判賠償公司損失
2022年3月,工作了三年多的李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在提交辭職書滿一個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為申請辦理戶口曾承諾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辭職違反服務期承諾”為由申請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賠償金額30萬元。仲裁機構以該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裁定不予受理。后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并據此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不予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予以賠償。李某的離職確會給用人單位在招錄、培訓等方面帶來損失,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法院酌定李某賠償公司相應損失。
法官認為,關于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限于以下兩種法定情形:1.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時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該服務期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2.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中關于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條款時應支付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任何其他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雖然關于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但李某的行為確實違反了誠信原則,也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因此法院酌定其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應屆畢業生,在初次就業時,有的應屆畢業生將用人單位能夠辦理戶口留京作為硬性指標,甚至為了獲得北京戶口,放棄薪酬更高的工作機會;但如果內心另有算計,僅把可以解決戶口的單位作為跳板,在取得北京戶口之后旋即離職,如此行為實不可取。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信原則,遵守各項承諾,就業求職均無例外。勞動者如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承諾,亦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