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那么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伙走私并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走私并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具體是指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武器、彈藥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藥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欺騙海關蒙混過關有的則是采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藥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武器、彈藥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3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罪主犯與從犯判刑有什么區別
1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3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