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在實踐中行為人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這些行為均應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那么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于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分為一級保護動物和二級保護動物。再根據國務院1998年12月10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于珍貴動物的有256個種或種類如大熊貓、金絲猴、獼猴、文昌魚、白唇鹿、揚子鱷、丹頂鶴、天鵝、野駱駝等。至于珍貴動物制品是指珍貴動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還必須為國家禁止進出口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否則雖為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但不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它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且在客觀方面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買、倒賣的行為表現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處。關鍵在于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在實踐中行為人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這些行為均應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