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那么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制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