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準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那么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非法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所謂管制刀具根據公安部l983年頒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瞬間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傷亡、物品毀損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銀、炸藥、導火索等各種起爆器材各種自制爆炸裝置軍用炸彈、手榴彈、地雷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根據我國憲法第3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同時我國政府又制定了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所謂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所謂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只有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會危害性更加明顯。所謂攜帶主要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時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攜帶行為的尚未造成后果的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按其他犯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準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游行、示威是一種群眾性地表達意愿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因此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違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管其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私藏包括藏匿于隱蔽處也包括佩帶在身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應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槍支、彈藥罪論處。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不包括依法規定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