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失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失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失火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