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醫療侵權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導讀:
醫療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醫療侵權責任。賠償的醫療費不包括患者原發疾病的治療費和損害發生之前支付的醫療費用。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醫療侵權責任。賠償的醫療費不包括患者原發疾病的治療費和損害發生之前支付的醫療費用。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關于什么是醫療侵權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醫療侵權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醫療侵權責任。
賠償項目包括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掛號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賠償的醫療費不包括患者原發疾病的治療費和損害發生之前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后果有因果關系。
法律法規
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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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地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