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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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2、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于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