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標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反之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標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反之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關于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標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聯絡在過失心態的支配下共同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我國刑法(1997年)第25條第2款已經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2、故意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與故意犯罪者存在著協同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盡管這種協同行為具有行為的共同性但是由于主觀上缺乏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過失犯罪由于兩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屬于原先的共同犯罪。
5、同時實施故意內容不同的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態實施著協同的侵害行為但是這種故意心態的性質內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6、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是指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并不存在共同謀議而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這種事后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反之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