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根據該規定,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含義:1、所附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附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屬于附條件合同。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例如,將二人離婚作為取得房產的附條件。那么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該規定,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含義:1、所附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附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屬于附條件合同。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例如,將二人離婚作為取得房產的附條件。關于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根據該規定,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含義:
1、所附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附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屬于附條件合同。
2、所附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3、所附條件是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貨等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的限制條件,就不屬于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依法律行為的性質不許附條件。如票據行為(票據法笫33條)、抵消(合同法第99條)、撤銷、承認、解除以及行使選擇權的行為不得附條件。
2、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得附條件。如結婚、離婚、收養、繼承的承認與拋棄、對非婚生女的承認與否認等不得附條件。例如,將二人離婚作為取得房產的附條件。
3、違法的行為不能附條件。如甲、乙約定,如果甲、乙繼續通奸,甲將房屋贈給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