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怎么才有效力

導讀:
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具體來講,可附條件可做以下分類: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那么附條件合同怎么才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具體來講,可附條件可做以下分類: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關于附條件合同怎么才有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即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雖然尚未發生,但已肯定必然發生或者根本不能發生的事實,就沒有必要作為合同的附條件了。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具體來講,可附條件可做以下分類: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隨意條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決定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即合同的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于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偶成條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實來決定合同所依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該條件是否成就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實。例如,甲與乙約定,如果今年沒有大旱、大澇,則甲向乙提供若干數量的糧食,則屬于自然事實。
混合條件,是指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取決于當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與甲約定,如果甲與乙結婚,則贈甲一套別墅。甲是否能夠與乙結婚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兩者缺一不可。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