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導讀:
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
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分類
1、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單獨不能構成身份犯(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構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幫助、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貪污的可以構成乙貪污罪的共犯。
2、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對沒有特定身份者不適用有特定身份者的從重處罰情節。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與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從重處罰如果乙用了職務便利犯該罪的對乙從重處罰但對甲不能適用該從重處罰的規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確定該案的性質。例如公司經理甲(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董事乙(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則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職務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則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貪污罪。
三、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認定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就是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實施的具內在聯系性的犯罪行為。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的犯意聯系和客觀上行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備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觀特征。
具體來說認定共同犯罪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犯罪主體問題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另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去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于間接實行犯的范疇。在單位犯罪中雖然也可能有該單位里的很多成員參與但該單位犯罪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能認為是單位里的各成員實行的共同犯罪。因此對于一個單位犯罪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可能情形有兩種
第一是二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
第二是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的問題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各共犯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也即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各個共同犯罪行為人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行為整體。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的。
一般來說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會出現三種
一種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
第二種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第
三種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為也認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有共謀而未參與犯罪實行行為的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犯罪的領導或骨干參與了共謀卻不親自出面施行。第二種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行為。第三種是自動放棄犯罪的實行行為。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應該成立共犯。
3、犯罪主觀方面的問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個層次
第一要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要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在與自己一道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第二要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決定決意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行為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也即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犯罪行為或幾個犯罪行為持有故意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如果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仍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實行犯罪。但是這通常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對于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