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是否是共同犯罪

導讀:
所以盡管屬于片面的對向犯但是不構成共犯關系這也說明一個問題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按此觀點受賄罪和行賄罪也能構成對向犯但是如果一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不可能成立對向犯。也有觀點認為對向犯是指以存在兩人以上的對向性參與行為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態。有觀點認為對向犯的特征有三個即一為犯罪法定刑二為主體的雙方性和依存性三為雙方行為的對應性。
所以盡管屬于片面的對向犯但是不構成共犯關系這也說明一個問題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按此觀點受賄罪和行賄罪也能構成對向犯但是如果一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不可能成立對向犯。也有觀點認為對向犯是指以存在兩人以上的對向性參與行為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態。有觀點認為對向犯的特征有三個即一為犯罪法定刑二為主體的雙方性和依存性三為雙方行為的對應性。關于對向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向犯是否是共同犯罪
許多人有這樣的疑惑首先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形成、結構和共犯人結合行駛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一般理論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劃分方法一種是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一種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我們主要講第一種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可以由單人實行的犯罪(故意殺人罪等)這種犯罪可以由一人實行也可以兩人通謀實行
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的必須由兩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等)
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對向犯、聚眾共犯和集團共犯三種。題主講的對向犯也就是這里提及的這個對向犯其含義為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象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而對向犯呢有存在于三種
(1)雙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再比如賄賂罪這一對向犯被分為行賄罪和受賄罪。這里題主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都符合相關要件分別成立行賄罪和受賄罪只能說具有共犯關系不能說構成行賄罪的共犯或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因為兩罪名是從賄賂罪中拆出來的但是一方并不符合相關要件即不存在違法事實就只能單獨成立行賄罪或單獨成立受賄罪。
最后販賣淫穢物品罪販賣人的行為是負刑事責任的但購買人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說違法層面的事實僅僅歸屬于販賣人。所以盡管屬于片面的對向犯但是不構成共犯關系
這也說明一個問題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
二、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
從總體上看德日刑法學者對對向犯的研究較為深入系統但在我國由于對向犯完全是一個舶來品從屬于最廣義的必要共犯而必要共犯范疇又不同于我國的共犯與我國的共犯理論有矛盾之處所以需要對我國的對向犯、必要共犯和共犯的理論進行修正。而至今在可查閱的文獻中尚未有一部系統論述對向犯的專著。關于對向犯的研究主要零星的分布在一些論著和少量的學術學位論文中。多數學者把對向犯作為必要共犯的下位概念來研究。
關于對向犯的概念我國學者也存在較大爭議。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有的學者認為只有在雙方在共犯一罪的情況下才構成對向犯比如已有配偶的男女與對方結婚是對向犯的適例而受賄罪和行賄罪雖然合稱為賄賂罪但并不能稱為對向犯這種情況只能稱為對向關系的犯罪。這被稱之為最狹義的對向犯概念。有的學者認為對向犯是互為犯罪對象而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觀點不要求處于對應位置的雙方行為構成同一犯罪只要雙方的行為均構成犯罪即可至于罪名是否相同不影響對向犯的成立這被稱為狹義的對向犯概念。按此觀點受賄罪和行賄罪也能構成對向犯但是如果一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不可能成立對向犯。照此類推販賣淫穢物品和購買淫穢物品就不構成對向犯因為購買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上不構成犯罪。還有一種觀點可以總結為廣義的對向犯概念認為對向犯是基于雙方的對向行為而構成的犯罪只要有一方的行為構成犯罪即可。按此理解販賣淫穢物品和購買淫穢物品就可以構成對向犯。也有觀點認為對向犯是指以存在兩人以上的對向性參與行為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態。
我國學者由于對對向犯的定義范圍寬窄不一由此對其特征的概括也是眾說紛紜。有觀點認為對向犯的特征有三個即一為犯罪法定刑二為主體的雙方性和依存性三為雙方行為的對應性。有觀點認為對向犯的特征為一是必須有對應關系的主體存在二是處于處于對應位置的雙方必須具有對應性行為。有觀點認為其特征為一是犯罪主體的復數性二是客觀行為的對向性三是侵害法益的同一性四是主體雙方的收益性和主觀故意的差異性。也有論者把對向犯的特征歸納行為的復數性、行為的對行性、主體的對立性和刑法的否定性。還有觀點認為對向犯的特征是主體的復數性行為對向性對向性行為受法律否定性評價。
對向犯的涵義我國臺灣學者也有不同的解析。有的認為對向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的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的犯罪有的認為是指在構成要件上雖僅預定了一人的行為但充足該構成要件的內容則需有利于對向關系的他方排除被害人或犯罪侵害的客體一定行為的協力才能成立的犯罪。有的認為是指所有參與者在犯罪實施過程中也有扮演相對角色的犯罪有的認為是指兩人以上在各自目的上向同一目標進行而以他人之對立或對向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的犯罪。
整合以上的見解可發現對于對向犯涵義界定的不同主要源于各學者觀察的重點不同導致對概念的理解有部分差距。首先在行為主體上有的強調彼此間具有各自目的有的強調彼此間有相互對立的意思有的僅僅表明行為人在其中扮演相對角色即可。其次對向犯的核心在于對向關系對此學者們爭議較大有的認為是相互對立的關系有的認為是相對角色的關系有的認為是以他人的對立或者對向行為即可這部分也成為目前學說上對于對向犯理論發展產生瓶頸的原因。本文試圖從行為主體和對向關系兩方面來探討對向犯概念。
三、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