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沒去算共同犯罪嗎

導讀:
所以一人沒有參與犯罪只有一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人沒有參與犯罪只有一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首先被認定為脅從犯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本人沒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如常見的暴露隱私以家人要挾等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參加到犯罪活動中的可以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由于脅從犯的處罰相對來說是較輕的一些人在實施了犯罪之后會以自己是受脅迫的來為自己開脫其實并不能單從口說來判斷的。脅從犯的認定必須是主觀上不愿意不過實際卻參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雖然參與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為是比較消極不具有主動性。
其次行為人實施的下列行為不能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此時行為人實施犯罪已經是由被動到主動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認定為脅從犯要具體分析行為人的識別能力對結果是否能預料到來確定。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征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